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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28類公證事項需要什么材料呢?
我們一起往下看:
貴州省公證事項證明材料清單(試行)
一、委托(不涉及財產處分的一般事務性委托)
公證證明材料:
1.委托人身份材料原件,委托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并出具介紹信;
2.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材料;
3. 委托書(需提供N+1份,委托書可委托公證處代為起草、修改,具體格式和事項請咨詢公證書使用部門);
4.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聲明
公證證明材料:
1.聲明人身份材料原件,聲明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并出具介紹信;
2.與聲明事項相關的材料;
3.聲明書(需提供N+1份,聲明書可委托公證處代為起草、修改,具體格式和事項請咨詢公證書使用部門);
4.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出生
公證證明材料:
1.申請人身份材料原件(外籍人士需提供護照,港澳臺同胞需提供身份證件及往來通行證件);
2.申請人父母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3.申請人的出生證明;如不能提供出生證明的,需提交親子鑒定書等能證明親子關系的相關材料;
4.辦理出生公證需提供公證當事人近期白底兩寸登記彩照(所需張數為所需公證書份數加1);
5.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生存
公證證明材料:
1.當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 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死亡
公證證明材料:
1.當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死者的《居民戶口簿》,或戶籍注銷證明,要求戶籍在貴州;
3.死亡證明;
4.申請人與死者的關系證明(申請人與死者具有親屬關系等);
5.申請人與死亡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證明材料;
6.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國籍
公證證明材料:
1.申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國籍證明、未入外籍《聲明書》或《承諾書》;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未成年人監護委托(涉外)
公證證明材料:
1.當事人身份材料原件(申請人為監護人);
2.與被監護人關系的證明;
3.能夠證明監護關系的材料;
4.當事人需按目的國的簽證要求自行提供委托書;
5.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戶籍注銷
公證證明材料:
1.當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居民戶口簿》,集體戶籍的當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3.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
4.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未做過戶籍登記
公證證明材料:
1.當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當事人的出生醫學證明;
3.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戶籍登記證明;
4.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曾用名
公證證明材料:
1.當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居民戶口簿》,集體戶籍的當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3.公安機關出具的曾用名證明;
4.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一、住所地(居住地)
公證證明材料:
1.當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居民戶口簿》、有效的居住證明等證明材料;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二、學歷、學位
公證證明材料
1.當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等學歷證明材料;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三、資 格
公證證明材料:
1.申請人身份材料原件;申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權委托書/介紹信,經辦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資格證書(例如: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業企業資格證書、金融許可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注冊會計師證等);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四、(有)無犯罪記錄
公證證明材料:
1.申請人身份材料原件;
2.公安部門所出具的無(有)犯罪記錄證明;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五、未 婚
公證證明材料:
1.申請人身份材料原件;
2.民政部門出具的無婚姻登記證明;
3.未婚聲明書(承諾書);
4.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六、未再婚
公證證明材料:
1.當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調解書或配偶的死亡證明;
3.《未再婚聲明書》或《承諾書》;
4.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七、已 婚
公證證明材料:
1.當事人身份材料原件,如非本人辦理,還應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2.結婚證;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八、親屬關系
公證證明材料:
1.當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父母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親子鑒定書、收養證、原始戶籍檔案、職工履歷表等;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九、收 養(涉外)
公證證明材料:
1.當事人身份材料原件(收養人為申請人,關系人為被收養人);
2.收養登記證等;
3.證人名單(姓名、住址、聯系方式)和相關單位證明;
4.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財產權屬類證書、證明
公證證明材料:
1.當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財產權屬憑證原件(《不動產權證書》、《機動車登記證書》、存款憑證、股權證明等);
3.其他財產權:相關部門出具財產憑證、證明;
4.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一、收入狀況
公證證明材料:
1.當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相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繳稅單據等可以證明收入情況的其他證明;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二、指紋、印鑒
公證證明材料:
1.當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當事人需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并說明公證書使用目的;
3.指紋、印鑒、簽名式樣當面提取;
4.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三、證件、證書、執照
公證證明材料:
1.當事人身份材料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權委托書/介紹信,經辦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需證明的有法律意義的證件、證書、執照原件(身份證、護照、結婚證、離婚證、健康證、接種證、駕駛證、退休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四、文書上的簽名(印鑒)
公證證明材料:
1.當事人身份材料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
2.需要當事人親自在文書上簽名(印鑒);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五、文本相符
公證證明材料:
1.當事人身份材料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權委托書/介紹信,經辦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需證明的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原件;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六、譯本與原本相符
公證證明材料:
1.當事人身份材料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權委托書/介紹信,經辦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需證明的有法律意義的譯本、原本;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七、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公證證明材料:
1.當事人身份材料原件,當事人是法人、非法人組織的需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并出具授權委托書/介紹信,經辦人提供身份材料原件;
2.需證明的有法律意義的影印本、原本;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八、資助出國留學協議
公證證明材料:
1.當事人身份材料原件;
2.留學人員留學資格證明;
3.擔保人收入證明等;
4.當事人提供的協議文本原件;
5.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
1.上述公證事項應嚴格按照《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辦理。
2.身份材料、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包括:①申請主體為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件;《居民戶口簿》,集體戶籍的當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或戶籍證明等證明材料。②申請主體為法人的:法人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授權書(如果法定代表人未能親自申請)等證明材料。
3.根據實際情況的特殊性,公證機構認為應當提供其他材料的,經公證機構負責人審定,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
4.公證機構通過相關數據接口可以核查到的證明材料,無需當事人另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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