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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由該院第一人民法庭董永標庭長主持調解,雙方被安排在溫馨調解室中進行調解,首先由雙方闡述了各自的調解意見,且判定雙方系自由戀愛相識,且婚后有婚生子女尚存在感情基礎,實際矛盾并不嚴重,有極大的調解和可能,經過兩三次入情入理、耐心細致的溝通勸解,然而吳某表示堅決離婚,且在其家長積極支持下在調解中提出男方現實中難以滿足的苛刻條件,男方認為也沒有和好的必要,同意離婚。可調離,怎么離?孩子由誰撫養,撫養費如何負擔?一系列問題隨之而來,法官再次組織調解,“這日子過不下了,我堅持離婚,孩子由我撫養,被告每月給孩子出1200元撫養費”女方的一席話使調解現場雙方再次爭吵起來,陪同一起來的親屬也劍拔弩張,準備打架模樣。見此情況承辦法官及時予以制止,勸解雙方不要因為離婚而傷害兩個人甚至兩個家庭的感情,要以解決問題的態度心平氣和的處理他們之間的糾紛。見二人都不在爭吵,法官當著兩位當事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的面,釋明了《婚姻法》的相關法律規定。最終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二人達成調解協議,自愿離婚,孩子由男方撫養至十八周歲止,吳某一次性支付小孩撫養費66000元并已當庭兌現。這起離婚案件在情與法的交融中得到圓滿化解。
該案系今年3月向該院提起離婚訴訟,因賀某常年在外務工無法到庭應訴和考慮家庭和孩子成長問題,該院作出判決不準予離婚后,吳某第二次向該院提起離婚訴訟。承辦案件法官利用電話多次聯系賀某并作好前期的調解工作,賀某終究抵不住承辦案件法官的勸解,同意回來應訴。
法官寄語:家事糾紛往往糾結著各方感情、利益、道德難斷難清,然而從維護家庭穩定和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我們既不能簡單地回避問題,又不能粗暴的斬斷問題,化解矛盾、穩定社會、促進和諧,才是人民法院在家事審判中的追求。在家事審判中,尤其是離婚糾紛的審理,人民法庭注重強化庭前調解程序,在保障子女撫養費的前提下,靈活運用法律,實現家事審判案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林世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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