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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吳某、印某原系金通駕校教練,二人為謀取非法利益,購買紐扣式攝像頭、微型耳機等電子作弊設備,用于組織學員在科目一考試中作弊,并從中收取高額費用。2016年8月29日,吳某、印某組織自己的8名機動車學員在某酒店內集合,就如何操作作弊設備進行培訓指導,并約定通過考試后向每位學員收取3000元費用。2016年8月30日,在鎮遠縣交通警察大隊車管所C1科目一考試點,吳某、印某將事前準備好的紐扣式攝像頭、微型耳機等設備安裝在兩名考試學員身上。印某負責用紐扣式攝像頭接收作弊學員從考試現場發回的試題圖像,再將答案通過微型耳機告知作弊學員,其中一名學員通過科目一考試,另一名學員在作弊過程中被抓獲。經審查,鎮遠縣檢察院認為,吳某、印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并依法向鎮遠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以及幫助作弊等行為被納入2015年11月新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的打擊范疇。該案的依法提起公訴,對打擊考試作弊這種誠信缺失的行為,樹立公民公平競爭的正確價值觀,維護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公平性、權威性發揮了積極作用。(姚雨琪 羅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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