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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我省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或者提供證明材料,將遵循于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其中,對于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別、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貫、戶籍所在地住址、戶口遷移情況、住址變動情況、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注銷戶口情況、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系等14類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同時,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當事人文化程度、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異地居住退休人員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兩者為同一人、當事人未登記戶口等6類事項,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規定進行核查,公安派出所根據職責提供必要協助。(記者 張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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