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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印發《貴州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提出,圍繞保障和改善殘疾人民生根本任務,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逐步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加快殘疾人同步小康進程。據悉,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對象為本省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擴大到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長期照護支出,對象為具有本省戶籍,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殘疾人;長期照護是指因殘疾產生的特殊護理消費品和照護服務支出持續6個月以上。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或其他殘疾人。
辦法明確,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執行低保對象“分類施保”政策,按照當地低保標準的10%-30%增發;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每人每月 50元,二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每人每月40元。補貼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殘疾人生活保障、長期照護需求適時調整。已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且補貼標準高于本實施辦法的地區按原標準執行。
根據辦法,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殘疾人兩項補貼。同時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和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護理津補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領取其中一類生活、護理津補貼。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辦法同時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殘疾人兩項補貼應停止發放:殘疾人死亡的;殘疾人戶籍遷出本省的;發現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其他不符合發放條件的。(記者 程曦 實習生 齊青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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