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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吳某(男)和楊某(女)都是農民,1968年按當地習俗“辦酒”同居,之后一直未有辦理結婚登記,二者系事實婚姻關系�;楹箅p方一直沒有生育,二人抱養了一個兒子,該養子目前已經結婚生子,并獨立生活。2002年,楊某外出務工后,多年音訊杳無。2010年,已經40多歲的吳某認識了26歲的張某(女),次年二人同居生活。2013年,吳某與張某生育一女。2014年9月,吳某被確診患有胃癌晚期。2014年11月,吳某在去世前立下自書遺囑,將其所住房屋、山林的三分之一(評估折價12萬余元)及手機、家電等財產贈給張某。2014年12月,無音訊多年的楊某突然回家處理遺產。張某向楊某索要吳某遺囑上贈與的遺產時遭拒絕,遂將其告上了法庭。
審理要覽
原告訴稱:吳某生前患有嚴重疾病,養子自張某進入吳家大門后對其不管不問。張某一直對吳某的生活等各方面進行了無微不至的照顧,吳某死后的喪葬事宜也都是張某一手操辦。楊某雖然是吳某的“原配”妻子,但也應當尊重死者的遺囑,原告理應分到吳某三分之一的遺產。張某雖是死者吳某的同居女友,其實際多年來一直承擔著“妻子”的責任。張某找楊某要求分配遺產是有法律依據的。楊某獨攬吳某的財產,明顯損害了原告張某的合法權益。
被告楊某辯稱:原告與死者吳某二人系非法同居關系,有悖公序良俗,違背社會道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規定,故原告張某不應當分得財產。
為切實了解該案件中的關系,承辦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實地調查走訪了吳某生前所在村組的群眾、鄰居及其親朋好友。大家一致認為:楊某外出多年,且音訊杳無,對吳某未盡到作為妻子的義務;張某與吳某雖不是法律認可的合法夫妻,但張某辛苦照顧了吳某4年,并與吳某生育了一個孩子,付出了自己精力和時間,理應分得一部分遺產。
根據法庭庭審、質證等,法庭認為:在本案中,楊某與死者吳某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屬于事實婚姻,二人同居期間的財產應屬共同財產,二人各應享有一半。2002年至2014年年底楊某一直在外,在長達12年的時間里,楊某與吳某沒有任何聯系,也沒有再共同生活過。吳某在楊某外出多年后,與張某同居生活,并未違反《婚姻法》等法律法規,因此,被告辯稱:原告與死者吳某二人系非法同居關系,有悖公序良俗,違背社會道德,不應該分到吳某財產的主張不予采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亦沒有其他證據反駁吳某生前遺囑的真實性,故,吳某生前所立遺囑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吳某生前有處理逝后屬于自己部分財產的權力,因此原告張某依吳某所立遺囑應分到吳某三分之一的遺產。故,法庭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條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十三條第三款“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的規定,法庭支持了原告的要求。
法官寄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在本案中,筆者認為:張某與吳某是在楊某私自離家出走多年后,開始同居生活的。吳某生前患有嚴重疾病,養子亦對其未盡到贍養義務,且吳某在生病期間楊某一直沒有出現。吳某雖然未與楊某辦理離婚登記,與張某也未系法律認可的夫妻。但張某與吳某同居期間生活及生病期間的護理、救治,均由張某一人擔當。這與以破壞他人家庭為目的的“第三者”插足不同,故可以認為雙方同居事出在因(即在楊某外出,多年音訊杳無的情況下),并未違背公序良俗。原告應該分得遺產是依據吳某的“自書遺囑”。本案件中,被告無其他證據證明該份遺囑無效,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給予支持。(林世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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