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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劍河縣人民檢察院對因兒子強行“搶親”遭女方反對而敲詐勒索女方錢財的被告人姜某祥涉嫌敲詐勒索罪一案提起公訴。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姜某祥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被告人姜某祥,家住劍河縣南哨鎮某村。2015年3月份的一天,姜某祥之子將同村的吳某高之女哄騙到家中結婚。吳某高之女不同意結婚。后來,南哨鎮政府、派出所工作人員與吳某高夫婦一同前往姜某祥家欲退回吳某高之女,姜某祥見吳某高之女不愿意出嫁的態度十分堅決,于是向吳某高提出賠償損失7500元的無理要求,否則不準帶吳某高之女離開。吳某高為了解救女兒,按照姜某祥提出的條件,被迫向姜某祥支付了7500元,至此吳某高之女才得以離開姜某祥家。
該案是因兒子“搶親”不成,引發父親姜某祥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的案件。“搶親”、“搶婚”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但“搶親”、“搶婚”往往會引發一系列犯罪,例如強奸、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本案中姜某祥明知吳某高之女不愿意與其子結婚,卻以辦喜酒花費錢財為由,向吳某高索要錢財,最終卻踏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張興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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