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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情況補償標準不同
辦法中所稱疫苗是指未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用于人體預防接種的疫苗類預防性生物制品。疫苗分為第一類疫苗和第二類疫苗,也就是俗稱的免費疫苗和收費疫苗。第一類疫苗是納入國家免疫規劃,屬于免費疫苗,第二類疫苗是指公民自費并且自愿接種的其他疫苗。因第一類疫苗引起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費用由省財政在省級年度預算中統籌解決,市(州)、縣(市、區、特區)政府承擔相關處置工作經費。因接種第二類疫苗發生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的,參照本辦法執行,費用由相關疫苗生產企業承擔。
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損害程度的分級參照標準《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執行,具體分為四級:
一級:造成死亡、重度殘疾;
二級:造成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三級:造成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
四級:造成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包括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后對受種者造成的人身損害完全治愈的情況)。
其中,造成受種者死亡的:一次性補償金額=貴州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補償年限。補償年限為3周歲以下(含3周歲)死亡的,補償年限為5年;3周歲以上死亡的,補償年限為10年。
造成殘疾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額=貴州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補償年限(最長22年)×傷殘系數(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系數在1.0-0.1之間)。
不能排除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造成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或者組織器官損傷的:根據調查診斷結論或者鑒定結論,補償相應金額的20%。一次性經濟補償金額=貴州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補償年限×傷殘系數×20%。
受種者死亡,受種方拒絕尸檢的:不予補償。
六種情形不適用補償辦法
辦法也規定了六種不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情形,分別是: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種后一般反應;
(二)因疫苗質量不合格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
(三)因接種單位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
(四)受種者在接種時正處于某種疾病的潛伏期或者前驅期,接種后偶合發病;
(五)受種者有疫苗說明書規定的接種禁忌,在接種前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未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接種后受種者原有疾病急性復發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發生的個體或者群體的心因性反應。(班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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