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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前日,黎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特殊的貪污案件。被告人張某珍、張某勝、李某華、易某、張某昌犯貪污罪,張某珍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張某勝、李某華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易某、張某昌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黎平縣水口鎮退休職工張某某、李某某二人分別于2011年3月、12月份去世。黎平縣水口鎮財政所所長張某珍提出要隱瞞張某某、李某某已死亡的事實,并與被告人張某勝(財政所出納員)、易某(財政所會計)商量后,由張某勝用其他資金向張某某的家屬支付張某某的死亡撫恤金、喪葬費人民幣22470.00元,收回張某某的工資存折交給張某珍,繼續虛報張某某的退休工資共計102348.50元以及采取延遲申報張某某的死亡撫恤金多套取國家補助資金70000元,共計人民幣172348.50元;被告人張某珍、張某勝、易某、張某昌伙同被告人李某華(李某某之子),虛報李某某的退休工資69687.50元。被告人張某珍得贓款153948.50元,張某勝得贓款24000元,易某得贓款6400元、張某昌得贓款4000元、被告人李某華得贓款43113.00元,贓款10574.5元用于其他開支。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珍、張某勝、易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國有財產,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張某珍、張某勝、易某、張某昌、李某華具有自首情節,且在案發后已經全部退清贓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伍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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