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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日前,由劍河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楊某某危險駕駛罪一案,已由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2015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楊某某與其四位朋友駕駛他人輕型廂式貨車到劍河縣革東鎮五河村的河邊進行燒烤聚餐,在吃燒烤過程中,五人一起飲白酒。
燒烤結束后,被告人楊某某無證駕駛該輛輕型廂式貨車搭載其他四人返回劍河縣城。當車輛行駛至縣城仰阿莎大道廣場東路出口處時,被交通民警當場查獲。經交通民警對被告人楊某某進行呼吸式酒精檢測,酒精檢測結果為266㎎/100ml,經對其駕車時靜脈血液酒精含量定性定量進行司法鑒定,結果為其血樣中檢出乙醇的含量為216㎎ /100ml,屬于醉酒駕車。
另查明,被告人楊某某曾于2015年4月7日因無證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在滬昆高速從凱里往臺江方向行使時被交通民警查獲,于同日被凱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被告人楊某某醉酒后無證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33條的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因其犯罪后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悔罪態度較好,遂予以從輕處罰。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酒桌上一杯再一杯,車輪下一悲接一悲”等類似交通宣傳語隨處可見。但有一些駕駛員漠視法律規定,抱著僥幸心理依然酒后開車,最終釀成禍害。醉酒駕駛不僅害人更是害己,行車人應該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拒絕酒后駕車,文明安全行車。(彭楊、龍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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