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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穩情緒,理順當事人心理。3月20日上午8:30分,是原告吳某訴被告龍某離婚糾紛案件的開庭時間,龍某及其親朋十余人氣勢洶洶來到法庭,聲稱“吳某與龍某若想離婚,必須要滿足龍某的條件,讓吳某賠償20萬元,若達不到,天王老子都休想離婚”。面對被告方提出的苛刻條件,承辦法官并不急于庭審,而是停下來,先與被告的父親聊起家常,進行溝通。通過真誠交流,這既緩和了被告方的情緒,也為之后的庭審工作提供了有利條件。
“二停”釋法理,進行普法宣傳。在本案當事人雙方進行舉證、質證前,承辦法官詢問雙方是否愿意先行調解,雙方當即表示愿意調解,法官休庭30分鐘,逐一詢問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并結合案情進行釋法明理、批評教育、訓誡相結合的方式,厘清雙方矛盾焦點,分別將雙方的意見告知對方,雙方因子女撫養費分歧較大達不成調解協議。法庭繼續庭審。通過先期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普法教育,為爭取當事人最后達成調解協議奠定了基礎。
“三停”促和諧,化解矛盾糾紛。經過“兩停”,當事人都清楚了己方“底線”,當承辦法官詢問雙方當事人最后意見時,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并愿意調解。法官組織雙方再一次進行調解,在承辦法官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下,雙方當事人平心盡氣地達成離婚協議。一場即將引發新的矛盾糾紛在“三停”法面前消失得無影無蹤。
“三停”法充分體現了基層法官在辦案過程中始終堅持情、理、法交融原則,對當事人進行情感交流、法律釋明、思想教育,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目標。(匡敬武 胡先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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