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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從江縣潘某某曾因盜竊罪入獄,在假釋考驗期間竟又耐不住寂寞重操舊業,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日前,從江縣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潘某某裁定的假釋,以盜竊罪判處潘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期一年零三天并罰,總刑期一年七個月零三天,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被告人潘某某,曾因犯盜竊罪和破壞電信設施罪于2007年11月23日被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30000元。2013年4月20日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自2013年4月20日至2014年4月23日止。
2013年8月19日晚,被告人潘某某伙同另外三名同案人相互邀約后,駕駛租來的轎車由從江縣丙妹鎮竄到從江縣洛香鎮準備盜竊。次日凌晨,四人竄至洛香鎮廉租房小區樓,由另外三名同案人望風,潘某某翻窗進入被害人的家,盜走一部直板諾基亞手機。隨后四人又竄到洛香鎮政府民政辦公室內,將三臺臺式電腦及一臺愛國牌照相機和300余元現金盜走,盜竊物品總價值9478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竊取他人的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潘某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依法應撤銷假釋,實行數罪并罰。潘某某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且積極退贓,具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石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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