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張茅今天(14日)在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貫徹實施新消法的電視電話會議上表示,要按照新消法的要求,加快消費者權益保護規章的立改廢工作,抓緊做好《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工商行政管理所處理消費者申訴實施辦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等總局規章的修訂完善工作,出臺有關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辦法,清理與新消法不相符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明確召回義務與國際慣例接軌
張茅指出,新消法充實細化了消費者權益規定,明確了個人信息保護,完善了商品和服務“三包”規定,加大了對欺詐行為的懲罰力度,強化了經營者義務與責任。
他說,新消法對經營者義務和責任內容修改最多,較好地體現了引導經營者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并承擔消費維權社會責任的立法精神。
具體表現在:一是首次在法律層面明確了經營者召回缺陷商品的義務。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要采取停止生產銷售、召回、無害化處理等消除危險的措施,該規定打破了只有汽車單一商品實行召回的局限,進一步與國際慣例接軌。
二是明確了經營者的舉證責任。規定經營者提供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六個月內出現瑕疵爭議,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成為破解消費者維權難、維權成本高的利器。
三是強化廣告經營、發布各方的責任。規定涉及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要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的團體、組織或個人也要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規范網絡購物填補法律空白
此次修法的另一大亮點,是加強了對網絡購物等新型消費形式的規范。
張茅表示,新消法規范了網絡購物、個人信息保護等新興領域突出問題,進一步填補了法律空白。規定網絡、電視等非現場購物,以及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必要的信息;規定除了一些不宜退貨的商品外,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規定了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責任,進一步保護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規定了經營者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消費者的損失等民事責任這些新規定回應和解決了新形勢下的消費熱點難點問題。
公益訴訟體現社會管理創新
新消法還進一步明確了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責,加大了對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新消法賦予了行政部門對缺陷商品和服務的強制措施,明確了消費者投訴的七天答復時限。新消法加大了對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對篡改生產日期,拒絕或者拖延執行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處理措施的,都規定了行政責任。
此外,新消法明確了消費者協會性質和職能,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明確消費者協會履行的是公益性職能,特別是增加了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的職能,體現了新形勢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的新特征。(余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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