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是愚人節,不少人熱衷于相互愚弄取樂�?砷_玩笑不能不計后果。在東莞工作的男青年最近就因一次惡作劇而攤上了煩心事。
2012年12月10日,身為東莞某鞋業公司員工的周某,在午休時趁同事溫某不注意,將天那水(學名:甲苯,有毒,有刺激性氣味,可引發疲勞、記憶力衰退、失眠、頭暈等,誤飲會強烈刺激食道和腸胃,引起嘔吐,還可能出現出血性肺炎,嚴重還可能導致出血性肺氣腫而致死)倒入對方使用的水杯中,溫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飲入口,后因感覺刺激而吐出。
公司主管知悉此時后報警,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后,周某承認是其所為,并稱上述行為只是想趁午休無聊時開個玩笑活躍下氣氛。在警方的協調下,周某和溫某達成調解協議,互不追究對方的責任。
本以為這件事就此告終,可12月24日,公司方面以周某上述行為嚴重違紀為由解除與周某的勞動關系。周某為此感到委屈,便向勞動爭議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上述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74800元。
勞動仲裁庭經審理后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裁決書,認為周某的行為確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某公司的解雇行為符合法律規定,裁決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已解除,并駁回周某的申訴請求。
近日,周某不服上述裁決書,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期間,某公司稱周某向同事杯中投毒的行為已經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公司的生產制度造成嚴重的影響,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公司解雇周某符合法律規定。
周某則沒有到場出庭,其代理人稱周某清楚天那水的性狀,也清楚某公司的制度規定,但周某和溫某為鄰桌的同事,午休時向同事開玩笑,并不是嚴重違紀行為,事實上也沒有對溫某造成傷害,且雙方已經達成諒解,因此某公司的解雇行為缺乏法律依據。
目前,該起案件尚在審理當中。(黃少宏 劉裕 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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