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女士在試駕價值百余萬元的福特野馬賽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報廢”,賽車所有者北京豐寶馳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將楊女士訴至法院,索賠111.8萬余元。昨天記者從朝陽法院獲悉,該案已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楊女士賠償車輛損失30萬元。
去年2月4日,楊女士和幾名車友一起來到位于朝陽區金港汽車公園的野馬轎車專賣店。楊女士隨后試駕一輛無號牌的紅色福特野馬牌轎車。在此過程中,該車在金港汽車公園南門口西側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前部與路南側房屋門垛相撞,造成車輛損壞。豐寶馳公司陪乘人員李先生、與楊女士一同試駕的田先生受傷。經交通隊認定,楊女士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發后豐寶馳公司委托有關機構對車輛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涉案車輛報廢。豐寶馳公司認為,楊女士在試駕車輛過程中存在嚴重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將楊女士訴至朝陽法院,索賠車輛損失108.7萬元、鑒定費31740元。
楊女士則辯稱,試駕過程中,豐寶馳公司的陪駕人員允許其借道超車,在超車過程中發生事故。事發時車輛穩定系統未正常開啟,涉案車輛輪胎磨損嚴重、不具備上路條件系造成車輛側滑引發事故的原因,故不同意豐寶馳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審理過程中,朝陽法院委托國家橡膠輪胎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涉案車輛的輪胎現狀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是否可以上路行駛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送檢輪胎(左后輪胎)的胎面花紋已磨損至耗磨標志,胎面膠部分脫落,零度冠帶層局部裸露,按照國家標準,應停止使用。對該結論,豐寶馳公司認為未說明輪胎與事故發生有何關系。
朝陽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車輛未上機動車號牌,未投保交強險、車輛損失險或者其他任何保險。法院認為,楊女士在試駕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涉案車輛損壞,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其負全部責任。雖然經鑒定涉案車輛輪胎的胎面花紋已磨損至耗磨標志,應停止使用,但是該結論尚不足以證明系車輛原因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故楊女士應當賠償涉案車輛損失。
同時,法院認為由于涉案車輛未上機動車號牌,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未投保車輛損失險或者其他保險,且輪胎應停止使用,在此情況下豐寶馳公司指使楊女士駕駛涉案車輛在社會道路路段行駛,違反了交通法規及國家相關標準,對于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故應當減輕楊女士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楊女士賠償豐寶馳公司車輛損失30萬、鑒定費3000元。一審宣判后,豐寶馳公司不服,已就本案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