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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女士在安貞醫院做心臟手術時導絲斷裂,遺留在體內,導致她不得不做二次手術。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判決安貞醫院有過錯,賠償金女士42萬余元。
金女士訴稱,她因先天性心臟病入住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貞醫院。在進行手術過程中,用于介入治療的導絲突然斷裂,醫院立即用3個支架將導絲固定在冠狀動脈的管壁上,導致她大面積心肌梗死,斷裂的導絲遺留在體內。經搶救,她在昏迷6天后蘇醒。術后復查發現,手術中為固定導絲而放置的一個支架被堵塞。此后,安貞醫院給她進行了第二次開胸手術,將沒有被支架壓住的導絲取出,并對堵塞的冠狀動脈做了搭橋手術。金女士說,術后,她出現了大量的胸腔積液,先后進行了4次胸腔穿刺抽液。
金女士認為,因為安貞醫院的過錯,使其經受了兩次手術的痛苦,給其健康造成了更大的傷害及巨大的經濟損失。她要求安貞醫院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費等共計87萬余元;安貞醫院無條件對她進行康復治療,并承擔后續治療費用。
安貞醫院辯稱,經院內外專家會診及討論后,一致認為金女士目前病情穩定,心功能正常,可以帶藥出院,定期復查。醫院認為其對金女士診斷正確,介入治療選擇得當,使用的器械均有合法來源,沒有過錯,手術中發生的導絲通電后不解離,屬于難以防范的醫療意外,且在意外發生后盡到了必要的診療義務,所以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司法鑒定認為,金女士損害后果與導絲斷裂存在因果關系,參與度100%。金女士動脈內異物存留已構成八級殘疾(賠償指數30%)。部分導絲存在體內,有形成血栓的可能性,建議長期使用抗凝藥物,其陳舊性心肌梗死,射血分數減低,建議繼續服用藥物進行治療。對于繼續治療康復費用問題,因藥物的具體使用以及金女士將來身體情況無法確定,故具體金額無法計算。對于目前存留體內的導絲,在醫學范疇內,無法確定是否一定發生損害后果,但血管內的金屬導絲對于人體而言屬于異物,異物的存在有形成血栓的可能性。
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安貞醫院賠償金女士各種損失共計42萬余元。判決后,金女士和安貞醫院均提出上訴,市二中院審理后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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