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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產品的缺陷,是指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同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汽車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判斷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應把握好四項基本原則:
1.必須是影響安全的質量問題。
產品質量是指企業(yè)依據(jù)特定的標準,對產品進行規(guī)劃、設計、制造、檢測、計量、運輸、儲存、銷售、售后服務、生態(tài)回收等全程的質量。
產品質量是由各種要素所組成的,這些要素被稱為產品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不同的產品具有不同的特征和特性,其總和便構成產品質量的內涵。產品質量要求反映了產品滿足顧客和其他相關方要求的能力。顧客和其他質量要求往往隨時間而變化,與技術進步有密切的關系。這些質量要求可以轉化成具有具體指標的特征和特性,通常包括使用性能、安全、可用性、可靠性、可維修性、經濟性和環(huán)境等幾個方面。如果產品存在不影響安全的質量問題如使用性能、可靠性等,則一般不構成缺陷。
2.必須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
國家標準《計數(shù)抽樣檢驗程序》(GB/T 2828.1)對“批”的定義是“匯集在一起的一定數(shù)量的某種產品、材料或服務”。“批量”的定義為“批中產品的數(shù)量”。一個班次生產的產品,同一批原料產出的產品都可以認定為一個“批次”或者“批量”。但對于批次的數(shù)量,因為需求不同,產品的生產量不同,所以批次的“量”也不同。例如,我國國產車型召回最少臺數(shù)為9臺,進口車型召回最少的臺數(shù)為兩臺,都是作為一個批次的產品召回的。
3.必須是因為設計、制造或標識等原因而導致的。
根據(jù)缺陷定義,汽車產品缺陷必須是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如果是因消費者的不合理使用而導致的產品安全問題,則一般不構成缺陷。
4.必須存在不合理的危險。
產品的合理危險是指某些產品本身就帶有一定的危險性,但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況下,不會發(fā)生危險。如刀具、打火機等產品,這類產品所自帶的危險就屬于合理危險。汽車作為一種交通工具,其使用條件和環(huán)境復雜,有較高的行駛速度,必須定期正確維護與保養(yǎng),而且需要駕駛人員正確駕駛才能確保安全,因而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危險性,此類危險可理解為“合理危險”。
與“合理危險”相對應的就是“不合理危險”。不合理危險是指由于產品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正常使用的情況下也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簡單地說,“不合理危險”可能會在被正常合理的使用條件下也會發(fā)生危險,盡管這種危險發(fā)生的可能性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甚至是潛在可能發(fā)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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