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一份厚達29頁的手寫材料,從浙江省金華市看守所經由律師之手寄往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寄件人是因集資詐騙罪一審被判死刑的“億萬富姐”吳英,收件人是省高院負責此案二審的主審法官。
記者看到,這份全部出自吳英本人手寫的材料,詳細回憶了每一筆集資借款的來龍去脈,并交代了其中4.729億元的30個去處。其中,多筆資金往來的表述和檢方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存在一定差異。
吳英在材料中提出,她并沒有故意詐騙的動因,借來的大部分資金也都投入企業經營,并沒有用于揮霍。而“非法占有”和“詐騙手法”這兩點,正是吳英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罪”的重要因素。吳英本次的材料亦在情理之中,而一審期間控辯雙方便分歧巨大,吳英律師為其做無罪辯護,而檢方則指控集資詐騙,最高刑期為死刑。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集資罪可分為四類,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存在一定的量刑差異,后者最高可判死刑。吳英案引發關注的核心問題,就在于民間借貸是否合理、合法,以及如何梳理和厘清浙江等省的民營企業與地下金融之間互相依存的現狀。
最初資金來源存疑
吳英的這份上訴材料,字跡清晰工整,整整29頁中,幾乎沒有涂改的痕跡。
“這29頁材料都是吳英自己全部依靠記憶寫出來的。”吳英的父親吳永正對本報記者說,一審過后吳英的精神狀態已有好轉,在準備其他材料。
在材料的第一部分(1-16)頁中,吳英回憶了其經營本色集團的整個過程,并清晰注明了名下10家分公司的成立時間、注冊資金、裝修費用以及租金、定金等重要現金收支細節。
根據她的記述,吳英最早在2006年12月第一次集資之前,便擁有了貴族美體沙龍等6家企業,并且業已租下本色酒店的經營場地準備裝修,此外還購買了10輛伊蘭特、一輛寶馬X5、一輛馬自達6以及一輛克萊斯勒限量版敞篷跑車,總投資額為2545萬元。
但金華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則顯示,經過法院調查取證,吳英本人并無雄厚經濟基礎,其創辦的美容店、千足堂等企業的注冊資金,僅為14萬元。早在2006年4月前,吳英即以每萬元本金日利35元、40元、50元,或每季度分紅30%、60%、80%的高息,從俞亞素、唐雅琴、夏瑤琴等人處集資1400余萬元。早在本色集團成立之前,吳英就已經處于資不抵債和入不敷出的境地。
“這些都是服務性行業,屬于個體經營戶,無需太多的注冊資金,僅憑工商登記資料,而沒有去實際營業場所核查,不符合事實。”吳英寫到。但她也并未在材料中交代數千萬資金的最初來源,只是聲稱為其經營所得,未有任何集資借款。
力證自己不是欺詐
從2006年底開始,吳英開始集資創立本色集團。在材料中,吳英努力證明自己沒有任何“欺詐行為”,使用了很大篇幅來證明其經營本色酒店、洗衣店、家紡市場、婚紗店、物流公司和購買湖北荊門房產的大好前景。
“國內當時的很多賓館都是千篇一律,沒有特色。如果自己的賓館有特色且服務又好,生意一定很好。還會有加盟者,也可以借助橫店影視城的人氣,會帶來很多客流。”時至今日,她依然對自己的經營理念十分自信。
不過吳英亦有承認,這種跨越式發展早就超過了自身現金流的支付能力。也正是在本色商貿公司成立之后,吳英以還本付息的方式,開始通過林衛平等人,高息集資借款達4.7241億元。
在材料中,吳英列明了全部11個借款對象的名字以及與自己的關系,說明他們并不屬于公眾,而是自己的熟人。其中最多的集資數額來自林衛平,為4.7241億元。這11人的借款數額與金華中院的最終認定數額基本吻合。
但吳英提出,她并沒有故意詐騙的動因,借來的大部分資金也都用于繼續經營,并沒有全部用于揮霍。而這兩點正是吳英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為此,吳英在這份29頁的材料中,詳盡地列舉了投入企業經營的資金去處,以及為下屬19名企業員工購買汽車的具體花費。其中,用于本色商貿公司共4500萬元,用于諸暨信義投資擔保公司900萬元,湖北荊門信義投資擔保公司1450萬元。類似資金去處,吳英共列出30處,總計有4.729億元。
“我借錢都有書面或者口頭承諾還本付息,以借款注冊公司、投資和資金周轉都是事實,不存在欺騙行為。”吳英寫到。
而在法院的判決書中,吳英的集資資金被其用于經營之外,更強調了揮霍之處。比如花3萬元購買DIOR的小背心,比如花2000多萬元購買珠寶等。不過在吳英的自辯中,購買珠寶被其認為是一種投資。
部分資金核查不明
出人意料的是,在這份上訴材料中,吳英還主動提及了金華法院認定數額之外的集資借款,分別為一筆數額為6619萬元的房產抵押借款,以及一筆2760萬元的正常計息私人借款。
而按照吳英現在的數字,其總集資款項為8.9948億元,已還本付息4.2633億元,尚余4.7315億元的缺口。此前,金華中院一審認定的非法集資總額為7.7億元,其中集資詐騙數額為3.8億元,未將房產抵押借款和正常計息的借款計算在內。
更為引人注意的是,吳英在材料中還詢問了其被拘之后一連串資金的去向。例如“本色集團被查封時,集團財務室的75萬現金及概念酒店的珠寶為何不知去向”、“為何康主席200萬的購房定金不知去向”、“希望廣場500萬的定金又去哪里了”等10多個問題,涉及總金額約為700多萬元。但記者就現金、珠寶和康主席身份等疑問向有關部門咨詢時,未能獲取明確回復。
此外,吳英還用3頁紙的篇幅,詳細敘述了曾經存在巨大爭議的遭楊志昂等人綁架的全過程,強調和楊志昂之間的債務往來超過千萬元。
記者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獲知,吳英案二審開庭尚沒有時間表。而吳英的家屬和律師亦在考慮是否改變二審的訴訟策略。而隨同材料交由法官的,還有一份調取立功證據申請。吳英希望自己舉報湖北荊門市原人大副主任李某和中國農業銀行荊門分行某副行長受賄的行為,能夠為自己爭取到更多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