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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訊 (龍華 實習記者 楊輝)施秉一男子自去年10月份購得一部購價為779元的手機后,手機故障頻頻,短短半年的時間便維修、更換零件等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李某便向經銷商提出更換的要求,卻遭拒。無奈之下,李某只得求助施秉縣工商局,在工商局的調解下,經銷商同意為李某更換新手機。
據介紹,2008年10月,李某在施秉縣城關東大街“首佳手機店”購得手機1部,購價799元。可20天后,該手機便不能正常開機,交“首佳手機店”維修。同年11月中旬,手機又發生同樣的故障,李某拿到“首佳手機店”貴陽的維修點維修。可2009年4月份,手機再次發生與上次相同的故障,李某實在忍無可忍,便向“首佳手機店”經銷商提出更換手機的要求。經銷商最初答應交50元便可換新機,可兩日后,當李某準備交錢換機時,對方卻以“手機進水”為由拒絕更換。
無奈之下,李某便到施秉縣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投訴。經工商局工作人員認真調查取證,認定該手機本身存在質量問題,并通過耐心細致的對經銷商進行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最終雙方達成一致,經銷商同意為消費者更換一部新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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