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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交了3個月,法院不立案,也不給書面裁定。”家住貴州省
起訴:法院不立案不裁定
據龍秀蘭講,2008年8月1日,她因醫療糾紛將城關鎮政府和縣計生局一并告到縣法院。起初,立案庭法官在收下訴狀后對她說,是否立案,法院審查一周后作答復。
7天后,當龍秀蘭和丈夫吳光輝來到法院問情況時,立案庭法官說:“你的案子我們決定不立案了。”
“按照法律規定,不立案也應該給個書面裁定呀!”,次日,龍秀蘭和丈夫返回法院索要裁定書。“不立案也不給裁定。”他們的要求遭到了立案庭法官的拒絕。
“沒有裁定書,無法上訴。”在聽了律師的建議后,龍秀蘭和丈夫只好來到
中院:兩次監督無濟于事
在接到龍秀蘭的反映后,黔東南州中院十分重視。10月9日,中院立案庭在龍秀蘭的訴狀上批示:“轉
拿著中院的批示,夫妻二人再次找到縣法院。“中院是喊我們審查,不是叫我們直接立案。你的案子我們審查過了,決定不給你立案。”立案庭陶庭長說。
10月23日,夫妻倆不得不再次來到州中院。“龍秀蘭的起訴是符合立案條件的……”中院立案庭王庭長在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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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士:屬于違法行為
法律人士介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他們認為,法院不立案不裁定的做法,不僅剝奪了當事人起訴和上訴的權利,同時也剝奪了當事人民事爭議的實體權利,這不僅會激化社會矛盾,導致民怨的產生和積累,也會損害人民法院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
“法院不立案不裁定的行為屬違法行為,應當追究有關審判人員的法律責任。”他們說,這是最高法院的規定。
(林峰 齊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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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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